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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合政〔2018〕15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8年12月28日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關于印發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價服〔2007〕207號)和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與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暫住戶)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辦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過程所需的費用,包括垃圾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理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堅持“排污者付費”的原則。在本市市區范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由市城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并負責具體實施;市供水集團、稅務、財政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城管部門做好征收工作;市物價部門負責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省發改、住建部門備案。
第六條 垃圾處理費征收方式、標準及代征部門:
(一)居民按居民生活用水的用水量計價征收,每噸水0.3元,隨水費同時征收。由市供水集團代征。
(二)建筑業、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按不含稅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3‰征收。有兼營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主營所屬行業劃分。由市稅務部門代征。
(三)市、區級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等屬財政供給的單位,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由市、區財政部門代征。
(四)中央和省屬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單位,駐肥部隊,制造業、批發業、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及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及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等行業和單位按上年度在職職工人數,每人每年22元征收。
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按每人每學期2元征收。
交通運輸業(客運)按座位數,每座位每月0.5元征收。
集貿市場、個體經營者按占地經營2平方米為一個收費單位,每一個收費單位按每月3元征收,不足2平方米的按照2平方米征收。餐飲攤群點按每攤位每月3元征收。
除本條(一)(二)(三)(四)款列舉的行業和收費標準外,凡在合肥市從事經營活動產生生活垃圾的行業和單位一律按上年度在職職工人數,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以上行業和單位由市、區城管部門負責征收。
第七條 城市低保戶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后,采取貨幣化直補的方式,每戶每月3元,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撥付到市民政部門,市民政部門按季度隨低保金發放,從征收的垃圾處理費中列支。
法律法規規定減免以及國家、省、市給予政策扶持的行業和單位,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有困難的,可報經市政府同意后適當減免。
第八條 城管部門應與各代征部門簽訂書面委托代征協議,并按征收額的一定比例支付代征手續費:年征收額3000萬元以內部分(含3000萬元)按3%;3000萬元以上部分按3.5%。城管部門負責征收的按《批準市財政局市市容局關于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合政辦〔2006〕48號)執行。
第九條 城管部門和各代征部門應當在收費地點的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主體、計量單位、收費依據、收費范圍、收費對象、減免規定、監督舉報電話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生活垃圾處理收費使用現行合法票據,各征收部門按實際收取額每季度解繳一次,資金使用由市財政部門統籌安排,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十二條 市物價、財政、審計等部門對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資金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縣(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局、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合政〔2013〕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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