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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25號
《鄭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業經2017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程志明
2017年12月27日
鄭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實行餐廚廢棄物集中管理的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實行餐廚廢棄物集中管理的區域,由市、縣(市)、上街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和過期食品等廢棄物。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是指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管、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畜牧、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應當堅持減量化產生、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規模化集中定點處置。
第六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由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予以適當補貼,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將餐飲企業餐廚廢棄物的產生、處理和投放納入等級評定范圍,督促餐飲企業做好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八條 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餐飲加工工藝和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量。
鼓勵和支持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科學研究、新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促進餐廚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縣(市)、上街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規劃,并納入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及規模。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用地,按照城市黃線實施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
發展和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建設等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核內容,優化辦理流程,縮短辦理時限。
第三章 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二條 本市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特許經營。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活動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機械設備及車輛停放場所;
(二)具有分類收集功能的餐廚廢棄物密閉收集容器;
(三)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的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運營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相應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活動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處置餐廚廢棄物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二)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場所、設備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生產安全、財務管理、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中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在線監控設備;
(五)具有環境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防控預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市、縣(市)、上街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上街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經營區域、服務標準等內容。
未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的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分別建立登記臺賬,及時、完整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收送情況和處置結果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報送所在地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登記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安裝油水分離裝置或者隔油池等設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二)使用餐廚廢棄物專用容器收集廢棄食用油脂,并保持其完好、密閉和整潔;
(三)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服務許可證的企業簽訂書面收集協議,明確收集時間、地點、頻率等內容。
規模較小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可以實行集中投放。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無償提供餐廚廢棄物專用容器;
(二)使用安裝裝卸計量系統、行駛記錄儀或者衛星定位裝置且具有統一標識的收集運輸車輛;
(三)按照特許經營協議和收集協議,及時收集餐廚廢棄物,每日至少收集一次;
(四)運輸過程全密閉,不得滴漏、灑落餐廚廢棄物;
(五)在收集當日內將餐廚廢棄物運送至處置場地;
(六)如實填寫收集運輸單據,及時記錄臺賬。
第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特許經營協議和有關規定接收餐廚廢棄物,實行集中處置;
(二)在處置場所安裝電子監控設備,保持其正常運行;
(三)使用的處置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保持其正常運行;
(四)處置過程中應當依法采取環境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有關規定,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五)餐廚廢棄物處置中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產品質量相關規定,產品流向記入臺賬;
(六)餐廚廢棄物處置的設施、設備因檢修需要暫停運行的,應當提前15日書面報告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在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廢棄物提供給個人或者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服務許可證的企業收集、運輸、處置;
(二)將餐廚廢棄物裸露存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存放、收集、運輸、處置;
(三)將餐廚廢棄物隨意傾倒、堆放,或者排放到雨(污)水管道、溝渠等設施;
(四)擅自從雨(污)水管道、溝渠等設施掏撈餐廚廢棄物;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職責:
(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和考評機制,規范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綜合服務評價制度,加強對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的監督檢查;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在食品生產加工、食品銷售及餐飲服務等環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使用餐廚廢棄物的行為;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產生、處置活動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農業(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殖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以及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五)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行業的管理,引導餐飲服務企業誠信經營、規范經營、綠色經營;
(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運輸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行政執法協調聯動機制和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及時、全面查處餐廚廢棄物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餐廚廢棄物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處置現場開展檢查;
(二)查閱、復制餐廚廢棄物臺賬及相關資料;
(三)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核實有關情況;
(四)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抽查、監測及其他措施。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關閉或者停用監測設施,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在線監測和電子數據信息報送系統,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情況納入誠信體系建設,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渠道,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對單位處以3萬元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1萬元罰款;
(二)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一的,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八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之一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一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一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部門或者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對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挪用、套取、截留餐廚廢棄物財政補貼資金的;
(三)對餐廚廢棄物投訴舉報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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