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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成分、屬性、利用價值、處理方式及對環境的影響,將生活垃圾劃分成若干種類,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行為。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
建筑垃圾、餐廚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處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基本原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屬地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回收利用、設施建設和管理運營等政策措施,保障相應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
第六條【主管部門職責】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以及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管理目標,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督。
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培訓、考核和監督。
市、區設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機構,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相關部門職責】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制定相關技術規范和再生資源回收目錄,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提高資源回收利用率。
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有害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責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部門負責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設施用地保障。
教育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和監督指導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開展校園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宣傳和推廣工作;組織編寫學生生活垃圾分類知識課本和讀物。
衛生健康管理部門負責做好衛生系統醫療垃圾與生活垃圾分流、分類管理,將生活垃圾分類與循環利用工作情況納入愛國衛生先進單位等創建工作考核。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的辦公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建立健全監管機制。
發展改革、財政、交通、文化廣電和旅游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基層組織職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在區城市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小區開展生活垃圾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監督小區清潔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九條【宣傳發動】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參與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條【義務主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
公共機構和國有企業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
第十一條【特許經營制度】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由區城市管理部門通過招標、招募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特許經營企業,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發放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證。
第十二條【資金保障】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回收利用的技術創新以及有關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金投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循環利用以及相關科技研發活動。
第十三條【宣傳保障】報刊、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
商場、集貿市場、地鐵、機場、車站、碼頭、體育場館、公園、旅游景點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采用各種形式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
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十四條【分類標準】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廢棄的紙張、塑料、金屬、紡織物,電器電子產品,玻璃,包裝物等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物質;
(二)廚余垃圾,是指廢棄的剩菜、剩飯、瓜果皮核、腐肉、骨頭、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易腐性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廢棄的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溫度計,血壓計,藥品、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殺蟲劑、消毒劑、膠片、相紙以及農藥包裝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管理責任人的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管理區域,該單位為責任人;
(二)機場、火車站、客運站、地鐵站、公交場站、碼頭、體育場館、演出場館、公園、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為責任人;
(三)賓館、飯店、購物中心、超市、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社區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五)建設工地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廣場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六條【管理責任人的義務】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制度;
(二)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齊全、完好、整潔,定期維護;
(三)公示不同種類垃圾的分類投放時間和地點;
(四)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五)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六)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管理臺賬,記錄責任范圍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運輸者、去向等情況,按照規定及時報送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相關數據;
(八)在住宅區設置大件垃圾投放點,并設置相應的標志、標牌、圍擋、遮護等設施。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簽訂責任書,明確相應獎懲措施。
第十七條【分類投放原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廚余垃圾瀝干水分后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資質的有害垃圾處置企業;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單獨投放有害垃圾,分類投放其他垃圾,不得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及標準。
實行清掃保潔衛生外包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合同,并監督實施。
第十九條【報告義務】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分類管理規定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并報告所在地主管部門處理。
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單位發現責任區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該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分類管理規定改正;管理責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報告所在地主管部門處理。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單位按照分類管理規定改正;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單位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報告所在地主管部門處理。
對公共機構以及企業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
第二十條【園林綠化垃圾】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設置規范】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前款規定的設置規范應當包括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志色、標識以及設置要求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收集容器設置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一)居住區域,包括住宅區、公寓區、別墅區等生活住宅區域,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容器;
(二)單位區域,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寫字樓等場所,有集中供餐的,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容器;無集中供餐的,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類容器;
(三)公共區域,包括城市道路、機場、車站、廣場、商場、公園、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容器。
第二十三條【收集、運輸原則】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鼓勵采用“桶車直運”等收運方式,禁止垃圾分類投放后重新混合收運。
(一)可回收物的收運單位應當按照可回收物管理的相關規定定期收集和運輸可回收物,大件垃圾應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上門收集搬運。
(二)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在分類投放后及時收運,日產日清,并按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轉運至處置場所;
(三)有害垃圾的收運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廢棄物管理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定期收集依法運輸有害垃圾。
第二十四條【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回收】本市設立生活垃圾資源回收日,住宅區在資源回收日當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廢舊紡織品由相關企業單獨收集。
鼓勵從事生活垃圾回收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對生活垃圾中的廢塑料、廢玻璃、廢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收集單位義務】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至規定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三)配備密封性好、標志明顯、節能環保的專用收運車輛;
(四)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向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機構報告;
(六)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運輸單位義務】從事生活垃圾分類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存放時間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制定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應急預案,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三)按照要求設置車載在線監控系統,并將信息傳輸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
(四)廚余垃圾應采用專用車輛運至垃圾處理場所,做到“日產日清”。
第二十七條【處置原則】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置,推進垃圾收運系統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系統的銜接,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一)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再生資源利用處置;
(二)廚余垃圾應當通過生物處理技術或者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置和利用;
(三)有害垃圾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置;
(四)其他垃圾可以采取分揀、拆卸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進行焚燒或者衛生填埋等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八條【處置單位義務】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置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置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并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
(三)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二次污染問題,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周邊環境污染;
(四)制定應急預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并將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
(六)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考核制度】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績效考核體系。
精神文明等相關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三十條【監管系統】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統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類別、數量等信息,并與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的資源回收信息系統、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三十一條【應急預案】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三十二條【投訴管理】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違法行為舉報、投訴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依法處理舉報和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管理責任人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之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相應義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未分類投放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對違法收集、運輸垃圾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規定,混合收集、運輸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或違法收集、運輸分類投放的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十罰款。
第三十七條【對違法處置垃圾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行政責任】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區縣市要求】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東新區等區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適用本辦法。
各縣(市)、上街區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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