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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9-11-16


《杭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6年2月3日


杭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食品安全,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區域的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區域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按照穩步推進原則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單位供餐、餐飲經營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不可再食用的廢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本市餐廚廢棄物處理實行分級負責、統一收運、集中處置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管理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區、縣(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餐廚廢棄物產生、處置和資源化利用等活動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脂的行為。


建設、農業、商務、旅游、價格、衛生、公安、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鼓勵餐廚廢棄物處理技術、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應用,促進餐廚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七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規范行業內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理行為,推廣餐廚廢棄物減量化方法,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和誠信管理范圍,督促餐飲企業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置工作。


第八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組織建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置設施。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年度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申報本單位餐廚廢棄物的種類和預測數量。


新設立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開業后3個月內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申報本單位餐廚廢棄物的種類和預測數量。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市容環衛主管部門通報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相關行政許可信息。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設置符合規定要求的油水分離裝置,對油水實施分離處理;產生的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應當達到納管標準。


第十一條 收集餐廚廢棄物應當使用符合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規定要求的收集容器。不可再食用的廢棄動植物油脂應當與其他餐廚廢棄物分別收集、儲存。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法規、規章,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混入其他垃圾投放,不得將非餐廚廢棄物作為餐廚廢棄物投放。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許可的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協議,并對交付的餐廚廢棄物種類和數量進行確認。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對餐廚廢棄物實施就地處置的,應當事前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備案。


區、縣(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對其就地處置的設備、技術進行可行性、安全性論證。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對餐廚廢棄物實施就地處置的,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處置設施,并保持處置設施的正常運行,其產生的廢氣、廢水、噪聲和最終產生物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的環境保護要求。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記錄就地處置的餐廚廢棄物總量、產生物數量和去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實施就地處置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就地處置達不到餐廚廢棄物處置要求的,應當責令產生單位停止實施就地處置。


第十五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的,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許可。對餐廚廢棄物處置經營單位可以依法通過特許經營方式授予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餐廚廢棄物管理需要,將市、縣(市)劃分為若干區域,由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許可的單位,在許可的區域范圍內對餐廚廢棄物實行統一收集運輸。


第十七條 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配備符合本市規定要求的餐廚廢棄物運輸車輛,并按規定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裝卸計量系統;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四)具有作業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收集運輸協議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清運餐廚廢棄物;


(二)遵守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收集后及時復位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清理作業場地,保持收集容器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三)將不可再食用的廢棄動植物油脂與其他餐廚廢棄物分別收集、運輸;


(四)使用密閉的收集容器、運輸車輛收集、運輸,不得對餐廚廢棄物進行敞開式運輸,保持運輸車輛整潔,運輸過程中不得拋灑滴漏;


(五)確保行駛記錄儀、裝卸計量系統準確運行,并定期進行檢定或者校準,接受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在線監督;


(六)在收集當日內將餐廚廢棄物運送至處置場所;


(七)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每月10日前將上月收集運輸的餐廚廢棄物的來源、數量、流向等資料報送所在地的區、縣(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經營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餐廚廢棄物處置工藝和技術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


(三)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中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在線監控設施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招標(招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處置服務協議接收收集運輸單位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二)按照處置服務協議及相關技術標準對餐廚廢棄物進行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置,儲存和處置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的環境保護要求;


(三)實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


(四)保持場所在線監控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


(五)生產的產品出廠前應當取得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并將銷售流向記入臺賬;


(六)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每月10日前將上月處置餐廚廢棄物的來源、數量、產品流向等資料報送市、縣(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


(七)設施設備停產、檢修需要中斷作業的,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書面報告市、縣(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處置經營單位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廢棄物的,應當使用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環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微生物菌劑,并采取嚴格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按照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實行有償服務,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法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或者實施綜合行政執法的,按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地的區、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申報餐廚廢棄物的種類、預測數量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將未經隔油過濾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將不可再食用的廢棄動植物油脂與其他餐廚廢棄物分別收集、儲存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法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餐廚廢棄物混入其他垃圾投放或者將非餐廚廢棄物作為餐廚廢棄物投放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實施餐廚廢棄物就地處置未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備案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記錄餐廚廢棄物總量、產生物數量和去向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所在地的區、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按照收集運輸協議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清運餐廚廢棄物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規范實施清運作業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將不可再食用的廢棄動植物油脂與其他餐廚廢棄物分別收集運輸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未使用密閉容器、車輛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或者在運輸過程中有丟棄、拋撒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未保持行駛記錄儀、裝卸計量系統正常運行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未在收集當日將餐廚廢棄物運送至處置場所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未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臺賬,或者未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數據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違反處置服務協議拒絕接收收集運輸單位運送的餐廚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照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預防控制病媒生物,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未保持在線監控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未如實記錄產品出廠流向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處置臺賬并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報送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條第七項規定,設備停產檢修未按照規定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報告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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