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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南縣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9-11-18

政辦〔2017〕12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蒼南縣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蒼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蒼南縣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群眾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經營服務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鄉鎮建成區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是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餐廚垃圾管理工作,對本縣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行為實施監管,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管理與餐廚垃圾處理特許經營協議的簽訂和監管;

發展改革(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修訂本縣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標準,做好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價格成本的監測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等經費的保障和監管;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處置單位的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以廢棄食用油脂或餐廚垃圾為原料制作油類的違法行為;負責依法查處餐飲服務、單位供餐活動中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打擊利用餐廚垃圾制作“地溝油”流回餐桌的違法行為,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查處未經許可收運餐廚垃圾的運輸車輛;

農業管理部門負責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住建、國土、教育、衛計、旅游、商務、科技等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當規范。餐廚垃圾處理場所選址應當符合生態環境功能區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布局科學合理。

第六條  餐廚垃圾管理按照“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理的制度。

第七條 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用餐、剩菜打包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通過開展餐廚垃圾管理宣傳工作,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處理技術開發和設施建設,倡導對餐廚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對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的方法,將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督促餐飲企業做好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九條 餐廚垃圾收運企業每季度應當按照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要求如實報送上一季度收運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資料。

第十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集餐廚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分開存放;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標明“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字樣,用于存放餐廚垃圾;

(三)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按照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安裝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用于收集廢棄食用油脂;

(四)保持收集容器和污染防治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五)禁止將餐廚垃圾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餐廚垃圾。

第十一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特許經營等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特許經營單位,并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協議。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特許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服務費用等內容。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根據特許經營協議規定,向其發放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未經許可的個人或企業,禁止從事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經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的名稱、處置種類、經營場所等事項。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與已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的經營單位簽訂收集、運輸、處理協議,并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利用餐廚垃圾處理設備等方式自行就地處置的,應當及時將處置方案報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備案,并確保設備、工藝及處置的安全和正常運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通報就地處置方案備案信息。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收運至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置,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收運單位應當按照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收集餐廚垃圾,但每日(含法定節假日)至少一次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餐廚垃圾,嚴禁出現因收運不及時造成堆放容器滿溢現象。

(二)實行完全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在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三)運輸工具外觀應當保持整潔,并裝設車輛行駛記錄儀,噴涂統一的顏色與標志;

(四)收運的餐廚垃圾種類和數量應當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予以確認;

(五)將餐廚垃圾送交處置單位時,應當由處置單位對送交的餐廚垃圾種類和數量予以確認。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從事餐廚垃圾處理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理,并維護處理場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

(二)保持處理設施持續穩定運行,因正常檢修需要暫停處理設施運行的,應當提前15日書面報告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三)設置并定期檢測、維護垃圾計量系統;

(四)設立安全機構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健全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制定安全應急預案,保證處理設施安全運行;

(五)按照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在處理過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垃圾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使用微生物菌劑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質量標準;

(八)建立處理記錄臺帳,每季度向綜合行政執法報告上一季度處理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等情況。

 第十五條  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餐廚垃圾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產、加工食品;

(二)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作為畜禽飼料;

(三)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理;

(四)將餐廚垃圾提供給未經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或處理;

(五)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運;

(六)未經許可,接收、處理來源于本縣外的餐廚垃圾。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歇業,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除外。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落實承接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的企業。

第十七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住建、環保等部門制定縣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是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義務主體,應交納餐廚垃圾處理費。餐廚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具體收費標準按照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采取派駐人員、書面檢查、現場檢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的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記錄。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餐廚垃圾產生量的統計、收運合同簽訂及其備案情況;

(二)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臺帳情況;

(三)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使用情況;

(四)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收運車輛運輸的情況。

第二十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餐廚垃圾聯合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并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投放、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管、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依照法定職責調查處理并在15日內反饋情況。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綜合執法、住建、環保、公安、農業、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相應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學校、醫院等內部集體食堂、餐廳不按照規定處理餐廚垃圾的,除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外,由有權機關追究食堂、餐廳所屬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綜合執法、住建、環保、衛計、市場監管等部門的行政管理人員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3日起施行。

 

 

蒼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1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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