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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門市中心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中心城區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荊門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心城區范圍為:東寶區、高新區·掇刀區、漳河新區建成區及子陵鎮、牌樓鎮、團林鎮、麻城鎮、漳河鎮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餐廚垃圾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理后產生的油脂等。
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廚余垃圾、濕垃圾逐步納入管理。
第四條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加強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監管,監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市級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城區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工作;區級城市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餐廚垃圾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對本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分類、收集、清運及處置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
取得餐廚垃圾特許經營資格的單位負責餐廚垃圾的收運及處理工作。
市、區兩級發改、公安、財政、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商務、衛健、市場監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餐廚垃圾的相關管理工作。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范行業管理,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的方法,將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促進餐飲企業做好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五條 中心城區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特許經營,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政府補貼的方式與標準等內容,并為餐廚垃圾運輸車輛配備統一標識。
第六條 餐廚垃圾的產生單位應當將產生的餐廚垃圾交由取得特許經營資質的單位處理,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收運、處理餐廚垃圾。
第七條 餐廚垃圾處理應遵循“誰產生、誰負責、誰付費”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實行集中處理,最大限度地實現資源化利用。
第八條 餐廚垃圾的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類,實行單獨收集、密閉儲存;
(二)按月如實上報餐廚垃圾產生的種類、數量至屬地城市管理部門;
(三)統一使用取得特許經營權的收運企業提供的專用標準容器收集餐廚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的正常使用;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四)與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餐廚垃圾收運企業簽訂服務合同,委托其統一收集、運輸,并將合同報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滲漏等措施防治環境污染;
(二)不得將餐廚垃圾排入下水道或以其他方式隨意傾倒;
(三)不得將餐廚垃圾直接作為畜禽飼料;
(四)不得將廢棄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產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銷售。
第十條 餐廚垃圾收運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運輸工具上安裝市城市管理部門統一配備的標識和車輛行駛記錄儀,并保持車身干凈整潔;
(二)實行完全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在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三)在收集當日將餐廚垃圾運送至餐廚垃圾的處理企業;
(四)每月向市、區兩級城市管理部門如實上報運輸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及流向;
(五)未經批準,不得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書面報市城市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的處理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二)在處理過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設置并定期檢測、維護垃圾計量系統;
(四)設立安全機構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健全及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設施,制定有關安全應急預案;
(五)保持處理設施持續穩定運行,正常檢修應當提前1個月書面報告市城市管理部門;
(六)每月向城市管理部門如實上報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及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七)不得接受、處理未取得餐廚垃圾收運特許經營的單位或個人運送的餐廚垃圾;
(八)不得以餐廚垃圾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產、加工食品。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實行全程監控和運營臺賬。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餐廚垃圾信息管理系統的研發和利用,逐步實現電子監控和網上備案。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活動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餐廚垃圾產生量的統計、收運合同簽訂及其備案情況;
(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臺帳情況;
(三)餐廚垃圾運輸車輛情況;
(四)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使用情況。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將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餐廚垃圾聯合監督檢查。并對非法收集、運輸和處理餐廚垃圾的行為,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范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將廢棄食用油脂作為食用油脂銷售的違法行為;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監管餐飲服務企業建立并執行食用油采購查檢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餐飲服務、集體供餐活動中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負責查處無照從事餐廚垃圾運輸、處置的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的產生單位安裝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等環保設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將超標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網的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查處使用餐廚垃圾直接飼養牲畜的行為。
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協助查處違法利用機動車、非機動車運輸餐廚垃圾的行為。
商務部門負責餐飲行業的管理,建立餐飲企業誠信檔案,引導餐飲企業合法、誠信經營。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和投訴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
有關主管部門在接到舉報和投訴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運及處理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對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學校、醫院等內部集體食堂、餐廳不按照規定處理餐廚垃圾的,除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外,還應當追究食堂、餐廳所屬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縣(市)餐廚垃圾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試行。試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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