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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9-12-19

市政府令第8號


《淮安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于2019年11月25日經市人民政府八屆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蔡麗新

2019年12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淮安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淮安市市容管理條例》《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以及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理后產生的油脂。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餐廚廢棄物治理的資金投入,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活動,并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發展改革、公安、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的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括餐廚廢棄物管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第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設施工程竣工后,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條 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適量點餐、餐后打包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鼓勵和支持各類投資主體依法進行餐廚廢棄物技術的開發、應用,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九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規范行業內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產生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單位等級評定范圍。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統籌解決措施,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向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渠道,依法及時查處餐廚廢棄物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餐廚廢棄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公眾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投放,專業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餐廚廢棄物。

禁止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禁止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使用餐廚廢棄物飼喂畜禽。

第十四條 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依法頒發服務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布。

未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首次產生餐廚廢棄物之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收集、運輸協議,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不得拒絕簽訂。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制作收集、運輸協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包括以下內容:

收集、運輸的時間、地點、頻次;

(二)專用收集容器設置要求以及保潔責任;

(三)餐廚廢棄物分類存放和交運要求;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服務企業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

(三)保證污染防治設施、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完好、密閉和整潔,并保持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四)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單獨存放;

(五)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后二十四小時內將餐廚廢棄物運至指定地點交給與其簽訂協議的收集、運輸服務企業處置;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和公共廁所;

(二)將一次性餐具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和塑料臺布等非餐廚廢棄物混入餐廚廢棄物中存放;

(三)將餐廚廢棄物交給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單位、個人收集、運輸、處置或者放任其他單位、個人收集、運輸;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每日至少一次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二)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

(三)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為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確保密閉、完好和整潔,并噴涂規定的標識標志;

(四)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制度,安裝、使用在線視頻監控設備和電子計量系統,準確、完整記錄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來源,以及收集、運輸車輛行駛記錄等;臺賬應當在每月底前報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貯存設施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符合環境標準;

(二)按照環境保護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當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處置餐廚廢棄物;

(四)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五)餐廚廢棄物處理后形成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六)建立臺賬制度,準確完整記錄下列情況:處理后所形成產品的種類、數量和流向;處理設施運行和維護情況;

(七)安裝、使用在線視頻監控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禁止下列行為:

(一)拒絕收集、運輸已簽訂收集、運輸協議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產生的餐廚廢棄物;

(二)將餐廚廢棄物和其他廢棄物混合收集、運輸;

(三)銷售廢棄食用油脂;

(四)將餐廚廢棄物直接填埋、焚燒處理;

(五)擅自拆除、改裝、閑置或者損毀在線視頻監控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歇業、停業。確需歇業、停業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應當提前六個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企業應當保持處置設施持續、穩定、正常運行,檢修需要暫停處置設施運行的,應當提前十五日書面報告當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分別向當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價格成本監測工作,制定餐廚廢棄物處理收費等政策,完善相關措施,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各種無證無照車輛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以及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進行生產經營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相關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肥料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使用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的行為,依法加強對畜禽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廢棄物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餐廚廢棄物處理收費、利用餐廚廢棄物提煉非食用油脂和其市場流向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使用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用油的行為,以及經營者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可以聘請市民擔任監督員,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監督;可以根據需要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派駐工作人員,實施檢查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主動配合檢查,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會同公安、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在線監測系統和信息平臺,監測和監督檢查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行為。

在線監測系統和信息平臺建設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承擔。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管理信息共享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目錄及其產生餐廚廢棄物的數量;

(二)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收集、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數量;

(三)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情況;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的違法處理情況;

(五)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拒絕收集、運輸已簽訂收集、運輸協議單位產生的餐廚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將餐廚廢棄物和其他廢棄物混合收集、運輸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拆除、改裝、閑置或者損毀在線視頻監控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企業,擅自拆除、改裝、閑置或者損毀在線視頻監控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內部食堂、餐廳違反本辦法的,除依照本辦法進行處罰外,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公安、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的管理監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或者違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三)其他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鼓勵和倡導居民、有條件的住宅小區將廚余垃圾分類投放,逐步納入餐廚廢棄物范圍進行集中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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