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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州市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
為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切實提高規章修訂質量,現公布《鄂州市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草案)》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歡迎各界人士通過本網站、發送電子郵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起止時間:
2019年10月8日~2019年10月15日
電子郵件信箱:1962991999@qq.com
聯系電話:0711-3870857 13971982238
傳真號:0711-3830450
通訊地址:鄂州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
郵編:436000
鄂州市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區餐廚垃圾管理,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參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條)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餐飲垃圾和廚余垃圾的總稱。餐飲垃圾,是指餐館、飯店、單位食堂等的飲食剩余物,以及后廚的果蔬、肉食、油脂、面點等的加工過程廢棄物;廚余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丟棄的果蔬,以及食物下腳料、剩菜剩飯、瓜果皮等易腐有機垃圾。(參照《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規范》)
前款所稱的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及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理后產生的油脂。(參照《襄陽市市區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辦法》第三條)
第四條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城區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進行指導和監督,組織本辦法實施,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市場監管部門在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應當告知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單獨投放、交由收運企業統一收運,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中對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將廢棄食用油脂作為食用油脂進行銷售以及餐飲服務活動中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制作食品等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廚垃圾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處理單位的違法排污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加工肥料及使用餐廚垃圾直接飼養禽畜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垃圾制售食用產品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和餐廚垃圾收運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財政、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經信、交通、文化旅游、衛生健康、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餐廚垃圾管理工作。(參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五條并結合我市職能部門“三定” 方案及工作實際,對我市城區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監督管理等工作及職責范圍進行了明確)
第五條本市城區餐廚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置。(參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條)
建立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運營模式。(參照《襄陽市市區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辦法》第四條)
第六條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合理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鼓勵和支持研發餐廚垃圾處理技術,促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參照《襄陽市市區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辦法》第七條)
第七條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范餐飲行業管理,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的方法,將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督促餐飲企業落實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規定。(參照《宜昌市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第七條)
第八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依法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納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費體系。(參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條)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由市政府按現行財政體制予以補貼。
繳費及補貼標準和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城管執法部門會同市財政、市發展改革等部門另行制定,按程序報批后執行。(參照《襄陽市市區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辦法》第八條)
第二章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
第九條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未取得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活動。(參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通過公開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許可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簽訂特許經營許可協議,明確服務范圍、服務標準、經營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參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
第十條在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或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
(二)不按照有關規定對餐廚垃圾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滲漏等污染防止措施;
(三)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利用廢棄食用油脂生產、銷售食用油;
(四)將餐廚垃圾直接作為畜禽飼料;
(五)將餐廚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公共水域或以其他方式隨意傾倒;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相關政策作出的其他規定。(參照《宜昌市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第十條)
第十一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委托餐廚垃圾特許經營企業統一收集、運輸所產生的餐廚垃圾,簽訂收運服務協議,并將協議報市城管執法部門備案。不得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二)按照市城管執法部門的要求,使用專用容器收集、存放餐廚垃圾,不得與一次性餐飲具、破碎餐具、塑料臺布等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存放,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周邊環境衛生整潔;
(三)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四)按時足額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相關政策作出的其他規定。(參照《宜昌市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和收運服務協議,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餐廚垃圾,每天(含法定節假日)不得少于1次;
(二)收運車輛必須密閉,并按市城管執法部門的要求安裝統一標識和車輛行駛記錄儀,保持整潔完好;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輸餐廚垃圾,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遺撒;
(四)將收集的餐廚垃圾運到指定的餐廚垃圾處置場所,交由取得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集中處置,不得將餐廚垃圾提供給任何其他單位或個人處置;
(五)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應急預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參照《宜昌市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保證設施、設備安全穩定運行,正常檢修需要暫停處置設施運行的,應當提前15天報告市城管執法部門;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
(三)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市城管執法部門備案;
(四)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嚴格遵守環保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造成二次污染;
(六)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并將監測結果按規定報市城管執法、生態環境部門;
(七)實現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參照《長沙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第十四條未經批準,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市城管執法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歇業,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除外。(參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臺帳,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來源、數量、去向、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按照市城管執法部門的要求定期報送報表,并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參照《宜昌市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市城管執法部門應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情況加強監控,對相關單位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情況實時進行監督檢查。(參照《宜昌市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廚垃圾產生的種類和數量;
(二)核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情況;
(三)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信息;
(四)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單位、處置單位的違法處理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參照《武漢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第十八條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參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違法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參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六條)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和個人在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違反相關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垃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依法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依法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參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限期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對單位處以3萬元罰款,對個人處200元罰款;(參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依法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參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三)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參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四)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參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第二十三條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集、運輸、處置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參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餐廚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負責解釋。各區、開發區、臨空經濟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城區是指以大橋路、鄂東大道、葛山大道、鄂州大道、江碧路、吳楚大道、四海大道、樊川大道、長堤路、民主路、沿江大道相連并合圍的區域。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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