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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0-02-11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頂山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范區、高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平頂山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7月18日市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18年8月6日




平頂山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及人民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市區城市建成區(石龍區除外)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餐廚廢棄物主要指餐廚垃圾,屬于生活垃圾范疇。具體指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過期食品等廢棄物。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區城市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有關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食品藥品監管、商務、質監、畜牧、環保、財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應當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規?;c集中處置。


第六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量。


鼓勵和支持研發、推廣餐廚廢棄物處理技術,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八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占用或者改變土地用途。


第九條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保、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項目建設的相關審批手續,協同推進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核發餐廚廢棄物服務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布。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中標單位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約定服務范圍、服務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


未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等許可證件;


(二)具有配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餐廚廢棄物專用密閉運輸車輛;并按規定安裝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相關設備,具有餐廚廢棄物專用運輸車標識;


(三)具有分類收集功能的餐廚廢棄物密閉收集容器;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機械設備及車輛停放場所;


(五)具有相應的技術、質量、安全和檢測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處置餐廚廢棄物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二)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安全生產、財務管理、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可行的污水廢水、廢氣、廢渣等處置技術方案;具有環境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防控預案;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分別建立登記簿,及時、完整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收送情況和處置結果等事項,每月10日前將上月登記簿報送所在轄區城市管理部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登記簿保存至少1年。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經批準,不得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所在轄區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并征得其同意。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運營的情況除外。


區城市管理部門在批準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停業、歇業前,應當落實保障及時收運、處理餐廚廢棄物的措施。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安裝油水分離裝置或者隔油池等設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二)使用餐廚廢棄物專用收集容器收集餐廚廢棄物,并保持其收集容器完好、密閉和整潔;


(三)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服務許可證的單位簽訂書面收集協議,明確收集時間、地點、頻率等內容;并按照協議要求進行餐廚廢棄物的收集、分類;


(四)油水分離裝置、餐廚廢棄物專用收集容器應當符合相關標準;


(五)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開收集,日產日清;


(六)不得隨意傾倒、堆放餐廚廢棄物,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河道、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為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提供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二)對餐廚廢棄物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


(三)在收集當日內將餐廚廢棄物運送至處置場地;


(四)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車輛必須密閉、完好、整潔。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特許經營協議和有關規定接收餐廚廢棄物,實行集中處置;


(二)處置場所安裝電子監控設備并保持其正常運行;


(三)處置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保持其正常運行;


(四)處置過程中應當依法采取環境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五)對餐廚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所生產的產品出廠前應當取得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并將銷售流向記入臺賬;對不能再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按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按要求向所在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環保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十八條  在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二)將餐廚廢棄物裸露存放,或者混入其他的垃圾存放、收集、運輸、處置;


(三)將餐廚廢棄物隨意傾倒、堆放,或者排放到雨(污)水管道、溝渠等公共設施;


(四)收集、運輸當中沿途丟棄、滴漏遺撒餐廚廢棄物;


(五)接收、處置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六)將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廢棄物或者其加工產品,用于食品或者食用油的加工、銷售;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職責:     


(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和考評機制,規范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綜合服務評價制度,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監督檢查;


(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法查處將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廢棄物或其加工產品,用于食品或食用油的加工、銷售行為;查處食品生產加工活動、餐飲服務活動中,購買、使用餐廚廢棄物或以其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的行為;


(三)商務部門要加強餐飲業行業管理,引導餐飲企業誠信經營,引導餐飲企業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各項管理制度;


(四)畜牧部門負責養殖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以及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五)環保部門負責對餐廚廢棄物產生、處置單位污染防治措施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處置活動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涉及餐廚廢棄物的犯罪行為;


(七)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聯合執法,依法、及時、全面查處餐廚廢棄物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情況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安全。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制訂餐廚廢棄物突發事件污染防范應急預案,并報所在轄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記錄。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的種類和數量;


(二)核發餐廚廢棄物服務許可證情況;


(三)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情況;


(四)廢棄食用油脂資源化利用情況;


(五)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法違規情況;


(六)餐廚廢棄物管理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違法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并為投訴人或舉報人保密。


受理投訴或舉報后,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并在受理投訴或舉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


第二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違規核發餐廚廢棄物服務許可證的,對其主管領導及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各縣(市)、石龍區餐廚廢棄物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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