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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貢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02-21

自貢市人民政府印發《自貢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自貢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自貢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6日


自貢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飲食安全,提高城鄉環境管理水平,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廢棄食用油脂等,是城市生活垃圾的組成部分。

本辦法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殘渣、油水混合物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流井區、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和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餐廚垃圾管理應遵循"政府主導、依法管理、集中收運、專業處理、市場運作、資源利用"的原則,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要求,建立全市餐廚垃圾服務、管理、監督、處罰、應急"五位一體"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市城鄉管理執法部門是全市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全市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以下職責:

(一)牽頭負責全市餐廚垃圾集中收集、運輸、處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等工作;

(二)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規定,核發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證;

(三)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單位落實餐廚垃圾集中收運處理規定的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四)審核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擬訂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協議,檢查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落實餐廚垃圾生產經營申報和臺賬建設等情況,監督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情況等;

(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

第六條  各區政府(含高新區管委會,下同)是本區域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等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區域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等工作的組織、指揮、協調,對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等行為實施全程監管,組織城鄉管理執法、食品藥品、公安、交通運輸、工商、質監等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建立長效、常態監督管理和巡查工作機制,并承擔以下職責:

(一)接受本區域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餐廚垃圾種類、數量的申報;

(二)負責督促本區域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與收運企業填寫交接記錄并加強檢查,督促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經營場所公示餐廚垃圾去向。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的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制止、上報各類違法違規排放、傾倒、運輸、收集、處理餐廚垃圾的行為。

第七條  市、區有關職能部門依據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餐飲服務單位生產食品的原材料及成品質量進行抽驗;依法查處餐飲服務單位利用餐廚垃圾中回收的物質作為原材料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對生產及流通環節中食用油脂的質量安全進行執法檢查;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材料生產食用油脂的行為,對進入流通環節的以餐廚垃圾為原材料生產的食用油脂及時采取處置措施,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建立餐廚垃圾產生和處理登記制度。

質監部門負責食用油脂包裝材料、容器、生產經營工具等生產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發現食用油脂等相關產品可能使用餐廚垃圾為原材料的,及時通報城鄉管理執法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照銷售食用油脂的違法行為,發現食用油脂等相關產品可能使用餐廚垃圾為原材料的,及時通報城鄉管理執法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農牧業部門負責禽畜養殖場所的監督管理,加強對以餐廚垃圾為原材料加工生產肥料等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等違法行為。

商務部門負責做好餐飲服務單位誠信經營的引導工作,督促、引導餐飲服務單位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證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理。

衛生部門負責依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相關部門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食用油制品進行風險評估,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環保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集中處置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垃圾處理單位的違法排污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打擊利用餐廚垃圾制售食用原材料的違法犯罪行為,偵辦相關重大環境污染刑事案件。

經濟和信息化、水務、交通運輸、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財政、發展改革、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餐廚垃圾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和文明就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鼓勵、支持餐廚垃圾處理技術開發和設施建設,促進餐廚垃圾的資源化利用。

鼓勵、支持餐飲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的方法,將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作為餐飲企業和個人等級評定、業績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管理規定

第九條  對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實行準入管理制度。

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方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活動。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將產生的餐廚垃圾交由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

第十條  將餐廚垃圾處理費納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費體系,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收費,其征收管理的標準和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年向所在區域城鄉管理執法部門申報本單位餐廚垃圾的種類和產生量,并就餐廚垃圾收運事宜與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協商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協議;  

(二)將餐廚垃圾與一次性餐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其他固體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存放;

(三)采用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存放餐廚垃圾,并標明"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字樣;

(四)按約定時間和方式向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移交餐廚垃圾,并會同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填寫餐廚垃圾移交記錄存檔備查;

(五)在本單位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本單位餐廚垃圾交付收集、運輸、處理情況;

(六)需要向城市污水管網排放餐廚垃圾廢水的單位,應當建設隔油設施,使排放的餐廚垃圾廢水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網,避免含油廢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七)建立餐廚垃圾管理臺賬,逐日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及流向,餐廚垃圾管理臺賬應當與移交記錄一致;

(八)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與市城鄉管理執法部門簽訂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協議的約定,與許可區域內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協商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協議;

(二)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的餐廚垃圾;

(三)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設備,實行完全密閉化運輸;

(四)餐廚垃圾運輸工具外觀應當保持整潔,噴涂規定標志,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線路行駛,并做好車輛行駛記錄;

(五)收集、運輸的餐廚垃圾應做好來源、種類、數量等移交記錄,移交記錄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企業雙方即時簽字;

(六)將未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協議,或不移交餐廚垃圾的單位列表登記,并報所在區域城鄉管理執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維護處置場所的市容環境衛生,在處理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并建立餐廚垃圾處理臺賬,準確、完整記錄收運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和來源,處理后形成產品的種類、數量和流向,以及處理設施運行和維護等情況;

(三)餐廚垃圾處理后形成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嚴格現場管理,確保各項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

(五)每年至少委托環境監測機構對其排放的污染物進行一次監測,并向市城鄉管理執法部門和市環保部門報送監測報告。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未經批準,不得停業、歇業。因設備檢修等原因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15日向市城鄉管理執法部門書面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停業;因故需長期停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市城鄉管理執法部門書面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停業。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

(二)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集、運輸;

(三)將餐廚垃圾隨意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入公共排水設施、河道、公廁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等;

(四)將餐廚垃圾交由無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證的企業收集、運輸、處理;

(五)餐廚垃圾未經高溫處理直接飼喂家畜;

(六)收集、運輸途中滴漏、撒落餐廚垃圾,在轉運期間裸露存放;

(七)將餐廚垃圾或者其加工產品作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使用、銷售;

(八)非法銷售、利用廢棄油脂和廢渣;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六條  市城鄉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體系,確保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運行。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垃圾突發事件污染防范應急方案,并報市城鄉管理執法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財政、稅務、國土資源、城鄉管理執法等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和要求,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給予政策扶持或補貼。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餐廚垃圾集中收集、運輸、處理各項管理規定,采取"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方式明確督促監管責任。相關主管部門為本系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落實餐廚垃圾集中收集、運輸、處理工作的監管主體。

將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監管工作納入對各區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目標考核內容。

第十九條  城鄉管理執法、食品藥品監管、商務、工商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的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后,相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依法及時處理,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二十條  城鄉管理執法部門應組織食品藥品監管、商務、工商、環保、質監、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開展餐廚垃圾管理聯合執法檢查。檢查中發現有違法行為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或行政處罰措施。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聯合執法檢查主要根據本區域實際需要,采取區域或片區逐一執法檢查、針對突出問題專項執法檢查等方式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有關職能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工作的經常性監督檢查,并建立管理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形成餐廚垃圾監管合力。

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名單及每年新增企業名單提供給城鄉管理執法部門。

城鄉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提供的企業名單,檢查、核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協議和處理餐廚垃圾的情況。

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商務、質監、環保等部門在進行企業監管和業績評價、餐飲量化分級評定時,應當對被通報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衛生和餐廚垃圾處理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城鄉管理執法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餐飲服務企業信用征信體系。將落實餐廚垃圾管理工作情況作為信用征信體系的重要內容,并適時公開披露,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被監督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按要求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人員的檢查和執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規定,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審批、違法執法的,

或玩忽職守、推諉扯皮、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以及其他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等單位的內部集體食堂(餐廳)不按照規定處置餐廚垃圾的,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應當追究食堂所屬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榮縣、富順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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