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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02-29

宜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公開征求《宜賓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代擬稿)》意見的通知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宜賓市實際,由市住建局牽頭,經過前期調研論證、討論修改后,代市政府起草了《宜賓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代擬稿)》。根據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有關規定,現將《宜賓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代擬稿)》掛網征求社會公眾意見,請提出意見建議。


歡迎社會公眾廣泛參與,并于2019年9月20日前將意見建議通過書面或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反饋至市住建局。公眾提交意見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


聯系人:李海洋

電 話:0831—2379391  傳 真:0831—8224474

郵 箱:1243736756@qq.com

聯系地址:蜀南大道中段69號宜賓市委黨校


附件:《宜賓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代擬稿)》


                                                              宜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附件1:


宜賓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代擬稿)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宜賓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和過期食品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部門職責)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本市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的監督管理。其中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城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餐飲服務加工、單位供餐食堂、食品生產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進行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單位建立并執行食品原料、食用油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制作食品及使用非正規來源食品材料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并對餐飲服務單位、單位供餐食堂、食品生產單位的餐廚垃圾產生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監督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等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交政府授權收運、處理單位進行收集運輸處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廚垃圾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運輸、處理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以餐廚垃圾為飼喂原料的禽畜養殖場所的監督管理;加強對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加工的肥料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垃圾飼喂禽畜的違法行為;加強對生豬及其他畜禽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殘渣油脂處理情況的監督管理。


商務部門負責加強餐飲業行業管理,引導賓館、酒店等餐飲服務單位誠信經營,監督其將餐廚垃圾交給政府授權收運、處理單位進行收集運輸處理;并將餐廚垃圾的處理情況與企業的等級評定掛鉤。


公安部門負責加強對餐廚垃圾違法收運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未經許可的收運單位或車輛收運、餐廚垃圾的違法犯罪行為。


教育部門負責加強對學校食堂的管理,引導、監督學校單位將餐廚垃圾交給政府授權收運、處理單位進行收集運輸處理;并將餐廚垃圾的處理情況與學校的等級評定掛鉤。


旅游部門負責加強對星級飯店和旅游A級景區、星級農家樂餐廚服務的管理,引導、監督以上單位將餐廚垃圾交給政府授權收運、處理單位進行收集運輸處理;并將餐廚垃圾的處理情況與單位的等級評定掛鉤。


衛健部門負責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引導、監督醫療機構單位將餐廚垃圾交給政府授權收運、處理單位進行收集運輸處理;并將餐廚垃圾的處理情況與單位的績效考核掛鉤。


發展改革(價格)、財政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和區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


縣(區)政府和臨港經開區負責轄區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全鏈條監管工作。負責統籌將轄區內的餐廚垃圾交由有資質的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五條(管理原則)


本市餐廚垃圾管理實行“誰產生、誰負責”“屬地管理、統一收運、集中處置”和“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原則。


縣(區)政府和臨港經開區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一體化”工作體系,確保餐廚垃圾應收盡收;健全餐廚垃圾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餐廚垃圾管理納入政府和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六條(倡導規定)


本市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合理膳食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本市支持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科學研究和創新,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七條(行業自律)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的方法,將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


第八條(產生單位責任)


從事食品生產加工、單位供餐食堂、餐飲服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餐廚垃圾與其他垃圾分別收集,應當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并將餐廚垃圾交給政府授權收運、處置單位進行收運和處置。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每年度向所在地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城管部門)申報本單位餐廚垃圾的種類和產生量。


第九條(收運、處理費用)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收運單位收運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等,向所在地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城管部門)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具體的繳費標準和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另行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區)政府和臨港經開區應當按照收運種類、數量,向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支付收運費用;按照協議向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支付處置費用。


第十條(服務許可)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市或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城管部門)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服務許可。


未取得行業主管部門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服務許可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活動。


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城管部門)應當編制已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名單目錄,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收運企業條件)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金數額由各區縣自行確定。


(二)配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餐廚垃圾專用密閉運輸車輛,并按規定安裝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相關設備,具有餐廚垃圾專用運輸車標識,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貨運汽車城區道路行駛證》等許可證件。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處理企業條件)


從事餐廚垃圾處理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金數額由各區縣自行確定。


(二)餐廚垃圾處理設施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


(三)餐廚垃圾處理工藝、技術、設備、技術人員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垃圾處理過程中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并按規定安裝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等相關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停業歇業)


未經批準,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不得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或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城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確需停產檢修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市和所在地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城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產檢修。經同意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的,收運、處理單位應當啟動應急處理預案;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運營的情況除外。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城管部門)在批準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前,應當落實保障及時收運、處理餐廚垃圾的措施。


第十四條(應急管理)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報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城管部門)備案。


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城管部門)應當會同本地有關部門制定本地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應急預案,建立本市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情況或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


第十五條(產生單位要求)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餐廚垃圾貯存間等收集設施設備;使用符合標準、有醒目標識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


(二)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存放設施設備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凈整潔。


(三)按規定分類收集、密閉存放餐廚垃圾。


(四)與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簽訂書面收運協議,并在餐廚垃圾產生后二十四小時內交其收運。


(五)按照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城管部門)的要求,將餐廚垃圾在指定的時間范圍內放置到指定的收集地點。


(六)定期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數量和去向。


(七)不得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公共場所等處。不得將餐廚垃圾交未經政府部門同意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收集、運輸、處理。


第十六條(收運單位要求)


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運餐廚垃圾。每日至少到餐廚垃圾收集點收運一次餐廚垃圾。


(二)在收運餐廚垃圾后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將餐廚垃圾清運至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理。


(三)餐廚垃圾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并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四)餐廚垃圾運輸設備和工具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狀態。


第十七條(處理單位要求)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環境整潔。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所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措施防止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噪聲等造成二次污染。


(五)對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并依法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農業部門備案。


(六)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當地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城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十八條(臺賬制度)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產生、交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產量和去向等情況。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初次建立臺賬時,應當向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登記,并提交其與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簽訂的收運協議復印件。簽訂協議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當地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城管部門)和環保部門變更登記。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處理臺賬,真實、完整記錄收運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處置方法、餐廚廢棄物和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并每月向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城管部門)報告登記。


臺賬資料應當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核查。


市場監督管理、商務、農業、住建(城管)等部門應當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單位建立臺賬和報告登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收運監管)


加強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日常監管。


(一)餐廚垃圾收運單位負責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進行進行登記,對收運數量進行簽字確認;


(二)餐廚垃圾收運單位負責將收集到的餐廚垃圾交有資質的處置單位處理,并建立工作臺賬;


(三)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每月10日前將上月每天的餐廚垃圾收運量臺賬交轄區住建城管部門;


(四)轄區住建城管部門開展日常監管工作


第二十條(禁止行為)


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


(二)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運。


(三)將餐廚垃圾隨意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設施、河道、公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等。


(四)收運途中滴漏、撒落餐廚垃圾。


(五)擅自從事收運、處理餐廚垃圾活動。


(六)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運、處理。


(七)餐廚垃圾飼喂畜禽。


(八)將餐廚垃圾或者其加工產品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銷售。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一條(聯動執法)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動執法。


第二十二條(計分管理)


本市對違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規定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由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城管部門)實行累計記分制度。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市或區縣城管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收運、處理協議;被解除協議的單位三年內不得參加本市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服務許可投標及其相關的項目建設營運。


具體的記分辦法,由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城管部門)結合轄區實際自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投訴舉報)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后,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實名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二十四條(產生單位責任)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未按規定設置使用餐廚垃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未保持其功能完好、環境整潔的;未按規定將餐廚垃圾分類收集、密閉存放或者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的;未按規定建立臺賬、對臺賬弄虛作假或未按規定報告登記的;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運、處理的;未按規定實行聯單管理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垃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城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收運處理單位責任)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未使用餐廚垃圾專用運輸車或未按規定安裝和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相關設備的;未密閉化運輸或轉運過程中裸露存放餐廚垃圾的;運輸過程中滴漏、撒落餐廚垃圾或車容不整潔的;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運或隨意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的;未按規定標準和規范每天到餐廚垃圾收集點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將餐廚垃圾交給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處理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臺賬、對臺賬弄虛作假或未按規定申報的;未按規定實行聯單管理的;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的,未經許可開展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由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城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其他責任)


將餐廚垃圾飼喂畜禽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農業農村部門的管理辦法依法查處。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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