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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榆林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榆林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榆林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改善生活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餐廚廢棄物的處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垃圾:適宜回收和再利用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紙、塑料、布料、玻璃、金屬、橡膠、家具、家用電器、電子產品和大件垃圾;
(二)廚余垃圾:指家庭廢棄的固體食物、蛋殼、瓜果皮核、茶渣等,以及果蔬和水產市場產生的廢棄菜葉、水果、魚蝦等有機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容器)、廢油漆(容器)、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等;
(四)其他垃圾:除上述三類垃圾類別外,未能收集的各類生活垃圾,包括磚瓦陶瓷、渣土、衛生間廢紙、紙巾等難以回收的廢棄物及果殼等。
第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屬地管理、因地制宜、有序推進的原則。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獎罰制度,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督促居(村)民委員會和相關單位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日常管理,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有序開展。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為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擬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縣市區、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污染排放監測,以及有害垃圾處理處置過程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體系。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可回收垃圾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發改、資源規劃、財政、教育、文旅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制定年度生活垃圾分類宣傳計劃,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宣傳,組織實施年度生活垃圾分類宣傳計劃,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導手冊,并及時進行修訂。
各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新聞媒體應當做好本領域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動員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宣傳欄、電子屏、公共視聽等載體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
機場、車站、碼頭、廣場、景區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
住宅小區可以安排指導人員,示范引導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規范投放生活垃圾。
第九條 本市環境衛生、再生資源、物業管理、餐飲、酒店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的培訓和技術指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自覺履行相關責任。
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的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縣市區、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適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實施方案制定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管理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負責;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由各單位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可由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農村、城中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人;
(四)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人;
(五)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公園、旅游景點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人;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人;
(七)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管理人。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二)依據相關規定,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出現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充;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投放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并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發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點的顯著位置張貼宣傳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指南、方法的圖文資料;
(四)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對單位或者個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五)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六)除可回收垃圾可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移交給有經營許可權的單位收集運輸;
(七)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范圍內實際產生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者、去向等情況,并于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數據匯總錄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管理人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準確投放生活垃圾,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收集點。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垃圾應當投入有可回收垃圾標識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回收;
(二)廚余垃圾應當瀝干后投放;
(三)燈管、水銀產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再投放;
(四)廢棄的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家具,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五)廢棄的電器及電子產品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或者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的營業場所標注的回收處理提示信息預約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第十五條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揀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報告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管理責任人,要求其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報告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報告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并依法處理。
對公共機構和企業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
第十六條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廢棄物、醫療廢物、動物尸體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章 分類收集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
加大已建成小區和機關單位的垃圾收集站(房)建設力度,為開展垃圾分類管理做好基礎準備工作。
第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市供銷社,編制低值可回收垃圾目錄、擬定推動低值可回收垃圾資源化利用優惠政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可回收垃圾目錄,組織編制可回收垃圾網點布局規劃,合理布局可回收垃圾分揀中轉站、分揀中心以及回收點,并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的銜接。沒有條件單獨設置可回收垃圾回收點的,應當與生活垃圾收集點合并設置。
市供銷社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設和運營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設施相配套的可回收垃圾分揀中轉站和分揀中心,加快再生資源綜合利用園區的建設進度;建立可回收垃圾回收利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預約回收服務以及可回收垃圾目錄、交易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管理。
從事可回收垃圾回收利用的經營者,其經營場所選址和設置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和設置要求,通過預約回收或者在可回收垃圾回收點定時定點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務。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及本市的相關規范配置收集容器:
(一)住宅區收集點應當配置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個住宅區至少設置一個可回收垃圾和一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商務、辦公、生產區域應當配置可回收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設置一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配置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配置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設置不得妨礙消防通道。
第二十一條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混合收集。
廚余垃圾和其它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可回收垃圾和有害垃圾應當按照收集單位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約定的時間定期收集。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有害垃圾集中點臨時存放有害垃圾。有害垃圾集中點應當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要求。
有害垃圾最終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商業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舉辦活動結束,應當及時清除設置的收集設施。
第四章 分類運輸
第二十四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運輸有害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
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經許可的單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運往廚余垃圾處理場(廠)和生活垃圾處理場(廠)。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結合垃圾產生量及分布狀況,因地制宜、科學配套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和壓縮轉運設施,逐步推進大型多功能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的建設。
市供銷社負責建設與垃圾分類收運設施相配套的資源分揀中轉站及分揀中心。
市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有害生活垃圾處理處置管理規范,并負責有害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環境監管。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轉運機制,規范生活垃圾收集站(點)標識,規范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站點、路線和時間。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運網絡,監督、指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將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到垃圾收集站(點)。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運輸設備以及人員,把生活垃圾收集點的垃圾運輸至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轉運站、貯存點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不得接收未分類的生活垃圾;
(二)運輸車輛應當安裝定位系統,并在車身清晰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標識;
(三)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
(四)經過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五)清理作業場地應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六)對分類運輸車輛實行日常養護,保持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整潔;
(七)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定期向縣市區、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匯報;
(八)制定包括車輛應急調配、交通事故處理、運輸路線變更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生活垃圾運輸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對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聯合執法檢查。
第五章 分類處置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中省市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采用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應當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垃圾應當由依法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進行再生處理;
(二)有害垃圾應當由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
(三)廚余垃圾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就地生態化處理或者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集中處置;
(四)其他垃圾應當由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鼓勵農貿、果蔬市場和集中辦公場所的廚余垃圾采用生態化處理等技術就近就地處理。
第三十一條 從事生活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制定安全應急預案,確保處置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三)對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進行定期保養和維護,將年度檢修計劃報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并保持其正常運行,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五)制定環境監測計劃并進行環境監測,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環境檢測,定期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六)在處置設施運營場所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并保持在線監測系統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互聯互通;
(七)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情況等;
(八)建立管理臺賬,記錄每日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數量、類別,處置過程中排放的廢渣、廢水等廢棄物情況,并于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月的臺賬;
(九)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經依法核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的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政府考核指標,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全過程監管,發現不符合規定的,及時督促改正。
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并按照規定發布監測信息。
監督檢查過程中需要對生活垃圾處理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情況進行監測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第三方機構進行。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六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理社會監督員制度。
市、縣市區、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選擇一定數量的生活垃圾處理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有周邊居民代表。
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運行,進入相關場所,了解污染控制的措施及實施情況,查閱環境監測數據,并遵守相關安全管理規范。運行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三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的信用檔案,將服務單位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和環境衛生服務單位信用評價體系,對服務單位的服務質量和信用等級進行年度評價,并公布評價結果。
第三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可以通過獎勵、積分等方式,發動個人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效、起到示范引領的單位、組織和個人,予以適當獎勵、補助。
鼓勵企業、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作為獎品,通過積分等方式發動個人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
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安排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第四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依法處理有關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舉報和投訴。
舉報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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