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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征集】關于公開征求《煙臺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處置水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市司法局組織起草了《煙臺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請提出意見的單位和個人于2019年10月10日之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將意見反饋市司法局(立法科),以單位名義的需加蓋單位公章并提供聯系方式,以個人名義的需附上真實姓名及聯系方式。
來信地址:煙臺市芝罘區通世路1號
郵政編碼:264000
傳 真:0535-6242477
電子郵箱:ytsfzb1616 @163.com
市司法局
2019年9月11日
煙臺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處置水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區建成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餐廚廢棄物管理適用《煙臺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裝修垃圾、綠化垃圾適用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說明:2019年6月25日上午,《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加強農村生活垃圾處置,將“城市生活垃圾”的表述修改為“城鄉生活垃圾”,建立覆蓋農村的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因此,本辦法適用范圍暫用“市區建成區”。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結果調整。)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市區生活垃圾以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為基本分類標準。
(說明:生活垃圾的定義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釋義)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市場運作、城鄉統籌、全程分類、系統推進、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市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說明:市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煙臺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引用的部門名稱)。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導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責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有害垃圾的利用、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市商務部門負責可回收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以及無害化處置的政策,協調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落實,研究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
(說明:2016年12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國辦發〔2016〕99號),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把生產者對其產品承擔的資源環境責任從生產環節延伸到產品設計、流通消費、回收利用、廢物處置等全生命周期。電器電子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以自建或者委托方式建立與產品銷量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設施用地保障。
市教育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市區幼兒園、中小學校、高等院校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各區查處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市區建成區以外的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就地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市機關事務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國資、體育、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所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應當統籌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
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和物流經營者等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企業生產、銷售、進口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回收。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組織居民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納入社區日常工作,動員、指導、督促居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生活垃圾源頭分類、分類投放的義務,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條 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超市的管理,積極推行凈菜上市。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物業管理、環境衛生、環境保護、酒店、餐飲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通過行業自律規范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第十二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收費標準和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補償處置成本的原則研究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支持研發和應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就地處置、資源化利用、管理運行等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按照相關規定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說明: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第八條,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2、《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8號),對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設施規劃和建設
第十五條 市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編制市區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體系,統籌市區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總體布局,并與固體廢物利用與處理規劃、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等相銜接,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利用基地。
第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應當根據市區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制訂轄區垃圾治理專項規劃,組織建設本轄區的生活垃圾收集站、轉運站,設置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等中轉、分揀、拆解場所,提高各類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效率。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標準配套建設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收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現有居住小區未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或相關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更新配套。具體辦法由區人民政府(管委)制定。
第十八條 市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分類收集設施配套使用和管理規范,明確收集容器放置、標示、標識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市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建設。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定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予專門的回收經營者;
(二)廚余垃圾先濾去水分,再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可回收物投放至專用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設施,也可以交予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綠化垃圾,應當預約相關單位收集;不能立即處理的,應當投放至指定的暫存場所(點)。裝修垃圾應當先裝袋或者捆綁后再投放。
第二十一條 市區逐步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引導公眾將分類后的生活垃圾直接投入收運車輛,逐步減少固定垃圾桶,推廣垃圾不落地收運模式。
第二十二條 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農業廢棄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動物,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處理,禁止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區以及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履行物業服務的單位(組織)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賓館、飯店、商店、商業廣場、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其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公交場站,文化、體育、娛樂場館,公園綠地、旅游景(區)點等公共場所,其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公路、隧道、水域及沿岸等管理范圍,其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在建建設工程的施工區域,其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大型群眾性活動,其承辦組織者或者場地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城市道路、橋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廁所等公共區域以及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區域,由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或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臺賬;
(二)開展宣傳工作,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三)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要求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定時清理、維護,并保持分類收集容器齊全、完好、整潔;
第二十五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管理責任區規范放置分類收集容器,并在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分類投放行為規范,以及管理責任人和預約收集單位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
鼓勵有條件的管理責任區,采取上門收集、集中投放等措施,減少或者撤銷垃圾收集點及收集容器。
第二十六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交付給收集、運輸單位分類收運。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分散設置的,可以設定歸集點集中裝運。禁止將已分類的垃圾混合收運。
第二十七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對投放人的分類投放行為進行指導。發現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改正,督促其按規定分類投放;對不聽勸阻的,報告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轄區城管執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制度,指導街道辦事處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及志愿者隊伍,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等管理責任人,確定大件垃圾、裝修垃圾暫存場所(點)。大件垃圾、裝修垃圾進行拆解、分揀,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相關規定。
第四章 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三十條 各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有關單位開展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相關工作。
有害垃圾由符合危險廢物運輸條件的單位進行運輸。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符合生活垃圾運輸條件的單位進行運輸。可回收物可以交予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收集、運輸。
大件垃圾、裝修垃圾和綠化垃圾由產生單位、個人自行或者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運送到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處置,并承擔清運費用。
居住小區暫存場所(點)存放的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自行或者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運輸。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調、督促。
第三十一條 從事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各區政府(管委)可以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確定各類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簽訂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第三十二條 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作業時間,應當考慮噪聲擾民、城市交通高峰期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 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標示、標識的密閉化車輛,并安裝在線監測系統;可回收物經營者在收集、運輸可回收物過程中,應當采取覆蓋、圍擋、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線路分類收集、運輸,并按照規定運輸至指定場所。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日產日清,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
(三)收集、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
(四)按照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實時、如實記錄收集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運輸去向、接收證明,執行管理臺賬和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五)遵守環境衛生法規和作業規范、操作規程。
第三十四條 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管理責任人混合歸集生活垃圾的,應當要求其重新歸集,再按規定交付;對拒絕重新歸集的,應當及時報告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各類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運輸經營活動。
因突發事由暫停或者在許可期限內需要終止收集、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簽訂的經營服務協議辦理。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保證收集、運輸活動正常進行。
第三十六條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居住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設置便民回收網點或者回收設施,建立預約回收平臺,公開交易目錄、價格、積分獎勵標準,通過定點回收和上門回收等服務方式,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
第五章 分類處置
第三十七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有害垃圾采取無害化方式處置,其中屬于危險廢物的,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二)廚余垃圾由專業處置企業,采取生化處理、堆肥等方式處置;
(三)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采取資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處置;
(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處置企業,采取衛生填埋、焚燒發電等方式處置,或者由衛生填埋場所進行填埋處置。
(五)大件垃圾、裝修垃圾和綠化垃圾由相關處置企業,采取資源化利用等方式處置。
第三十八條 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從事有害垃圾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分類接收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配備處置設施設備,保持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按照規定對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并向市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五)按照市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如實記錄接收處置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質量、數量,以及再生產品的品種、數量等信息;
(六)依法依規接受生態環境、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管。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止處置經營活動。
因設施檢修、調整等事由暫停處置或者許可限期內需要終止處置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辦理。市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保證處置活動正常進行。
第四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鼓勵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住小區等有關單位,采取符合環境污染防治要求的多種方式,對廚余垃圾實行就近就地資源化利用,用于單位綠化、居住區綠化、家庭園藝。
相關政府部門應當支持在公共綠地、植樹造林的土壤改良中優先使用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支持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在農業生產領域的推廣應用。
廚余垃圾實行就近就地處置的管理責任人,應當按規定將處置情況報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六章 教育引導和社會參與
第四十二條 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機構,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日常教育,定期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教育。
第四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納入本系統、本單位對工作人員日常教育、管理的內容,督促工作人員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四條 居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宣傳欄、簡報、電子顯示屏等載體,結合社區文化建設、法制教育、節日文化娛樂等活動,開展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宣傳教育,增強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意識。
第四十五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宣傳,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鼓勵環保組織、志愿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活動,共同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第四十六條 城市環境衛生、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游、司法行政、通信管理、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公眾開放活動,增強社會公眾的分類意識。
報刊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垃圾分類與源頭減量的公益宣傳和法律宣傳,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
第四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應當制定相應政策,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等。
市、區政府應當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導、支持企業回收、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
第四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激勵機制,通過禮品兌換、物質獎勵等方式,調動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積極性。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綜合考核制度,考核結果應當納入市、區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標、績效考核內容。
第五十條 市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市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定期評估,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一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們負責將街道辦事處、城管執法部門提交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分類投放管理責任情況,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體系。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提出的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失信單位、企業納入全市信用聯合懲戒平臺。
第五十二條 市區文明單位、文明社區等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以及宣傳培訓情況納入評選條件。
第五十三條 市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質量第三方評估機制,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質量等進行評估,并公開評估結果。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投訴、舉報由有關主管部門受理,或者由市、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統一受理后移交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餐廚廢棄物,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電池(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常燈管、節能燈管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和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動物內臟、水產品廢棄物等食物殘余。
(四)可回收物,是指生活中產生的未污染的適宜回收的可資源化利用的廢棄物,包括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碎紙屑、污染的廢紙、廢棄塑料袋、煙蒂、塵土等。
(六)大件垃圾,是指廢棄的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等。
(七)裝修垃圾,是指居民在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以及其他廢棄物等。
(八)綠化垃圾,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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