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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菏澤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城鄉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市城管局起草了《菏澤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和起草說明。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下列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箱反饋修改意見。電子郵箱:hzsfzbfgk@hz.shandong.cn,并在標題注明“菏澤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字樣。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菏澤市司法局,地址:菏澤市和平路1281號,郵編:274020,并請在信封右上角注明“菏澤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字樣。
(三)意見反饋時間截止到2020年3月29日。
菏澤市司法局
2020年2月27日
菏澤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城鄉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油水混合物以及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理后產生的油脂。
第三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文化旅游、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對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提供資金保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文明消費,發揮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作用。
鼓勵通過節約用餐、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產生餐廚廢棄物。
鼓勵支持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等先進技術、工藝、設備的研究、推廣和應用。
第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制定相關標準,規范餐飲企業餐廚廢棄物管理。
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和誠信管理條件。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餐廚廢棄物治理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的布局、建設用地、規模等。
依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預留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時限,組織建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置設施。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
第十條 全面實行餐廚廢棄物分類投放、專業收集運輸、統一處置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從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中確定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并與其簽訂經營協議,明確經營范圍和服務標準等內容。
未簽訂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鼓勵和推進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一體化經營。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建立餐廚廢棄物計量、監測和駐廠監督員制度,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和定期考核評價,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依法簽訂收集運輸協議,約定餐廚廢棄物的數量、收集時間、收集地點等內容。
具備條件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可以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安裝分散式餐廚廢棄物處理設備,對餐廚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資源化處理;分離出的廢棄食用油脂應當交由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收集運輸。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為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無償提供標識統一、數量充足的專用收集容器。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負責收集容器的管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整潔。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繳納餐廚廢棄物處理費。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成本、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及社會承受能力,制定和調整餐廚廢棄物處理費的收費標準。
按照規定繳納的餐廚廢棄物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由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按照廢棄食用油脂品質和實際價值有償收購。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簽訂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二)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放入專用收集容器,禁止其他垃圾混入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公共場所等處;
(三)保證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或者有關設施完好、整潔,并保持周邊環境干凈、整潔;有條件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有關規定設置隔油池或者安裝油水分離器等設施;
(四)執行餐廚廢棄物產生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臺賬,按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數量和去向。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簽訂的收集運輸協議,履行收集運輸義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使用噴涂企業名稱和監督電話的密閉式專用車輛,在收集運輸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并保持車輛干凈、整潔;
(二)收集后及時將收集容器復位,收運過程中不得拋灑;
(三)將餐廚廢棄物運輸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四)執行餐廚廢棄物產生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運臺賬,按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
(二)按照經營協議接收餐廚廢棄物,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處置;
(三)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治發生二次污染;
(四)執行餐廚廢棄物產生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和最終產品臺賬,并按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者作為食物對外銷售;
(二)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作為畜禽飼料;
(三)利用廢棄食用油脂生產食用油;
(四)其他利用餐廚廢棄物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于5個工作日之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檢修,并盡快完成檢修、投產運行。
因發生生產事故等原因致使部分或者全部停止處置的,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和污染防范應急方案,并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發生突發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單位按照應急方案及時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予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居(村)民委員會對本區域內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給予勸阻,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名單及其經營范圍、服務標準,接受社會監督。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接受并及時處理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對舉報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九第二款規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三)擅自將餐廚廢棄物處理費挪作他用;
(四)未及時處理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五)發現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未依法查處;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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