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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05-16

濱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濱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的通知

濱政發〔2020〕1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市屬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駐濱各單位:

《濱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4月15日市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濱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9日



濱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促進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山東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等有關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餐廚廢棄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

在市城區、縣城和有條件的鄉鎮(街道)、農村社區實行餐廚廢棄物分類投放、專業收集運輸、統一處置制度。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規定,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繳納餐廚廢棄物處理費。

餐廚廢棄物處理費納入本級預算管理,應當專項用于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制定實施餐廚廢棄物有關政策,依法監管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指導協調縣(市、區)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置工作。

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餐廚廢棄物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餐廚廢棄物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爭取上級資金補助及其他相關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受理、偵辦有關部門移交的涉及“地溝油”問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查處和收繳非法收運餐廚廢棄物的運輸工具,打擊餐廚廢棄物非法收運、處置行為。

財政部門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負責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資金保障和績效評價工作。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項目用地的審查辦理,保障建設用地供應。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利用和處置過程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和打擊經營假冒偽劣、來源不明食用油及銷售“地溝油”等違法行為;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地溝油”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等違法行為;負責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的管理,加強對食用油的風險監測,依法查處購買、使用“地溝油”和非正規來源食用油的違法行為;負責根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成本、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及社會承受能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餐廚廢棄物處理費的收費標準。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畜禽養殖環節投入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飼料用油及其他原料輔助生產飼料和飼喂畜禽的違法行為。

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加強餐飲業行業管理,充分發揮餐飲行業協會作用,引導餐飲企業誠信經營,把餐廚廢棄物規范管理納入星級酒店和賓館的考核評定體系。

第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第七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從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中確定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并與其簽訂經營協議,明確經營范圍和服務標準等內容。

未簽訂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簽訂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第八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實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市、縣兩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聯單實施監督管理。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統一填寫聯單,未按規定填寫聯單的,不得進行餐廚廢棄物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市或縣(市、區)主管部門申報備案餐廚廢棄物產生基本情況并取得回執。

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市或縣(市、區)主管部門預申報備案餐廚廢棄物產生基本情況并取得回執。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許可的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協議,約定餐廚廢棄物的數量、收集時間、收集地點等內容,并報所在地主管部門備案。

所在地的市、縣兩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將餐廚廢棄物的備案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管、文化和旅游、商務等部門。餐廚廢棄物產出單位在向市場監管、文化和旅游、商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時,應當提供備案情況復印件。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和設施,收集容器、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封閉、整潔,并保持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二)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油污廢水處理設施;(三)將餐廚廢棄物放入專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廢紙、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廚廢棄物;(四)不得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溝渠等外環境和公共廁所等處;(五)在規定的時間內交由取得經營許可證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單位收集運輸;(六)執行餐廚廢棄物產生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七)按時向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數量和去向。

第十一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簽訂餐廚廢棄物委托收集運輸協議,并遵守以下規定:(一)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統一標識,噴涂企業名稱和監督電話,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約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三)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四)執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制度,收集運輸臺賬應當每季度向主管部門報送一次。

第十二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二)嚴格按照經營協議及相關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三)應當在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廠)設置餐廚廢棄物的貯存設施,并符合國家環境標準;(四)保證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廠)環境整潔,達到規定綠化標準;(五)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六)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七)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制度,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應當每季度向主管部門報送一次;(八)定期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餐廚廢棄物最終產品臺賬;(九)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應當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十)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 市、縣兩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向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單位派駐監督員。

第十四條 市、縣兩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餐廚廢棄物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并報市、縣兩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市、縣兩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書面報告,經書面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市、縣兩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措施。

第十七條 市、縣兩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置系統,確保在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市、縣兩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名單及其經營范圍、服務標準。

市、縣兩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接受并及時處理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對舉報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各相關責任部門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山東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進行通報和查處。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縣兩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三)擅自將餐廚廢棄物處理費挪作他用;(四)未及時處理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五)發現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未依法查處;(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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