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經理1893608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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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2日濮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專項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三章 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以外的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垃圾,是指農村日常生活中或者為農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農村生活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因地制宜、源頭治理、綜合利用的原則,促進農村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全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制定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施計劃和具體措施,完善農村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并保障處置設施的日常運行。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村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明確管理機構或者人員,組織實施農村生活垃圾轉運工作,指導農村的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等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和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林業、商務、財政、公安、教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民開展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收集等工作,修訂完善村規民約,保護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協助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做好農村生活垃圾運輸、處理等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財政投入。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補助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對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給予適當補助,保障農村生活垃圾治理需要。
第八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補助、村集體資金及社會資金參與、村民自愿付費相結合的資金投入機制。
村民委員會可以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籌集資金用于本村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收集等工作。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綜合考核制度,納入政府績效考評體系,對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傳教育,增強村民的垃圾減量、分類意識,倡導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教育主管部門、農村學校(幼兒園)應當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等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農村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處理等宣傳,并對違反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村民委員會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開展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電子郵箱等。相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 專項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根據區域面積、垃圾產生量、垃圾分類等要求統籌安排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規模和處置方式。
農村建筑垃圾、農作物秸稈等存儲、消納、綜合利用的設施、場所應當單獨建設,不得與農村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混合使用。
第十三條 農村生活垃圾轉運站選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環境衛生專項規劃以及國家有關標準;
(二)交通便利,滿足垃圾收運車輛通行要求;
(三)滿足供水、供電、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四)避免鄰近學校、醫院等群眾日常生活聚集場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區域。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本村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點的設置。
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點應當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滲漏等密閉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五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建設農村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
第十六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收集、運輸、處置農村生活垃圾的設施、場所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農村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縣(區)人民政府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禁止非法侵占、毀損農村生活垃圾桶(箱)。
第三章 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焚燒農村生活垃圾。
禁止擅自向農村轉移堆棄垃圾。
禁止將病死畜禽尸體混入農村生活垃圾或者丟棄到公共區域。
第十八條 農村生活垃圾清掃、投放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村民的宅基地、住處及其房前屋后,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為責任人;
(二)村莊范圍內的街道、溝塘等公共區域或者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三)集市、農貿市場,管理者為責任人;
(四)村莊內的辦公、生產、經營場所,單位或者生產經營者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農村生活垃圾清掃、投放責任人應該及時按照規定清掃、投放責任區內的垃圾。
第十九條 農村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處理,具體的分類處理指導意見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條 村民應當按照分類要求將農村生活垃圾自行投放到指定的收集設施內。
環衛保潔人員應當將已分類的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到村收集點或者指定地點。
村收集的農村生活垃圾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從村收集點運輸到鄉鎮轉運站,由縣(區)人民政府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門統籌運輸到處置設施場所處理。
第二十一條 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分類收集的農村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農村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二)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密閉、完好、整潔,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遺撒;
(三)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垃圾收集點、轉運站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第二十二條 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等市場競爭的方式確定專業企業具體實施。
第二十三條 鼓勵村民采取直接還田、堆肥、生產沼氣等方式就地就近處理有機可堆肥垃圾。鼓勵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建設符合標準的有機可堆肥垃圾處理設施,對統一收集的有機可堆肥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農村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非法侵占、毀損農村生活垃圾桶(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由縣(區)人民政府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門處五百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農村生活垃圾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向農村轉移堆棄垃圾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將病死畜禽尸體混入農村生活垃圾或者丟棄到公共區域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農村生活垃圾清掃、投放責任人不按規定清掃、投放責任區內的垃圾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將已分類收集的農村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濮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河南濮陽工業園區、濮陽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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