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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四章 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五章 分類處置和循環利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活垃圾分類活動,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渭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陜西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
建筑垃圾、醫療垃圾、園林垃圾,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方針和城鄉統籌、科學規劃、綜合利用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推進、屬地負責。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工作目標和年度計劃,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分類工作,指導、督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各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分類”原則,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動員、組織社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調處矛盾糾紛。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八條 建立價格激勵機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收費制度,引導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十條 支持社會資金投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循環利用以及相關科技研發。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于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會同市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完善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及生活垃圾分類治理規劃,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組織制定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計劃,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涉及設施建設的,應當與所在片區詳細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納入本市國土空間規劃,預留和控制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實施計劃,建設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
第十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會同市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標準。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當將建設項目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其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符合配套設施設置規定,滿足規劃建設控制要求。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項目詳規或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位置和面積,并公示規劃總平面圖。
建設項目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條 車站、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應當按照標準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采取密閉、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防塵、防噪音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設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應當依法進行項目規劃選址與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確定項目建設地址、環境保護措施。項目批準前,建設單位應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予以公示。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應當符合《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要求,容器表面應當具有符合最新國家標準《生活垃圾分類標志》規定的標志,便于識別和投放。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經當地生活垃圾分類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同意,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同時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廚余垃圾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廢舊家具等大件廢棄物按照規定單獨堆放;
(五)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
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鎮居住區,實行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單位為責任人。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本單位為責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權人為責任人;所有權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責任人;
(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圍,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八)公園、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相關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三)設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責任人應當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和運輸等情況,定期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匯總數據并報告各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生活垃圾減量化實施計劃,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和綠色認證制度,鼓勵商品減量化包裝、餐飲適當消費、凈菜上市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推動垃圾減量。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督促企業執行減量化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引導企業就推行垃圾減量向社會公開作出承諾。
第四章 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時收集。具體時間由各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運輸至資源回收中心或者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單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運輸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貯存點。
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各縣、市、區政府指定的時間、路線、方式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置場所。
第二十六條 本市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實行許可。各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行政主管單位應當以公開競爭方式確定收集、運輸服務單位,并與中標單位簽訂協議,明確服務區域、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運送場所、違約責任等內容,作為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專門隊伍,或者通過公開競爭方式委托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轄區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壓縮式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類的生活垃圾;
(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四)收集、運輸車輛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
(五)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六)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向各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報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各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備案;
(八)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 分類處置和循環利用
第二十九條 分類收集和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進行利用處置,促進再生產品直接進入商品流通領域。
廚余垃圾等可降解有機物應當通過生物處理技術處置,開發工業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資源化利用產品。
有害垃圾實行強制性回收,應當交由經核準的有害垃圾處置單位加以利用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
其他垃圾應當分揀、拆卸,并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進行衛生填埋或者焚燒處理。
第三十條 生產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應當負責回收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因技術或者經濟條件不適合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一條 鼓勵、支持農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術對餐廚垃圾進行就地生態處理和漚肥還田;采用腐爛還田、作飼料、制沼氣、制作纖維板等方式資源化利用秸稈。
農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應當選擇遠離水源和居住地的適宜地點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評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處置技術應當報送相關生活垃圾分類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未進行技術論證或者論證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按照《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政策,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垃圾分類處置的投資者或者經營者。
第三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程序簽訂垃圾分類特許經營協議,配置處置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置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并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周邊環境污染;
(四)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五)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情況納入縣、市、區人民政府考核指標,并定期公布結果。
第三十五條 本市和各縣、市、區建立生活垃圾服務企業信用評價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的從業條件、作業設施、履行協議、臺賬和數據報送,以及分類收集和處置的設施運營狀況和處置效果進行評議。評議結果納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為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作業服務企業招標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社會監督員制度。各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聘請生活垃圾處置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周邊居民代表。
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行,進入相關場所,了解污染防控措施的實施和相關安全管理規范的遵守情況,查閱環境監測數據。處置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三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應急處置系統;
(二)建立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行為的檢查和指導,定期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協調配合機制;
(四)設立生活垃圾分類咨詢指導電話,牽頭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普及活動;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收集、匯總、分析相關信息,定期公布生活垃圾產生量、處置情況以及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目錄;
(六)建立并公布舉報投訴渠道,依法處理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積極爭取中省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專項資金,扶持相關企業發展;
(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監督明碼標價工作,規范收費行為;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垃圾分類治理專項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預留和控制相應的設施用地。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用地保障;
(四)項目審批主管部門負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等重大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
(五)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類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與運行資金的管理,負責相關政府補貼費用標準、收費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六)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促進資源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
(七)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環境影響評價,監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處置;
(八)公安機關負責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利用生活垃圾加工的油脂等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九)宣傳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引導媒體普及生活垃圾分類常識;
(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學校日常教育,向學生普及生活垃圾分類常識,教育引導學生自覺踐行生活垃圾分類;
(十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城區生活垃圾分類運輸過程中拋灑滴漏等行為的查處;
(十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督促城區餐飲門店對自身產生的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垃圾分類存放,指導餐飲服務業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十三)文化旅游部門負責指導酒店行業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日用品;
(十四)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推進黨政機關等公共機構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十五)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等行為的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成立生活垃圾分類治理專項辦公室,明確牽頭部門和配合部門工作職責,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聯動協作。
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服務企業在約定服務期內,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生活垃圾分類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因突發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服務企業無法正常作業的,生活垃圾分類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個人,由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固廢法第七十四條)
第四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分類投放責任人義務的,由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固廢法第七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兩萬萬元以下罰款(固廢法第七十四條):
(一)人員和生活垃圾收集設備配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二)未按時分類收集和運輸生活垃圾的;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第四十五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建設在線監測系統或報告監測結果的,由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陜西省固體廢物防治條例第六十條)
第四十六條 違法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陜西省固廢防治條例六十一條)。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活垃圾分類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回收后經過再加工可以成為生產原料或者經過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廢紙類、塑料類、玻璃類、金屬類、織物類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包括廢舊電池(含鎘、汞、鉛等重金屬)、廢燈管、過期藥品、廢殺蟲劑(容器)、廢油漆(容器)、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廢舊電器以及電子產品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家庭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核、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企業和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廚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雜、污染、難分類的塑料類、玻璃類、紙類、布類、木類、金屬類等生活垃圾。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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